近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了金鳳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該案中,因原告多年“躺平”,未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其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還款之日起之后的十幾年利息,僅得到法院部分支持。
案情回顧
2009年8月27日,某資金物流調劑公司向王某提供10萬元借款,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至2010年2月26日,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0‰,逾期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內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二百計收罰息。同日,王某在某資金物流調劑公司提供的借款憑證上簽名按印,該公司向王某開具農村信用合作社轉賬支票用以支付借款。隨后,王某向某資金物流調劑公司償還了利息18000元,但本金并未償還。2021年12月,該公司起訴王某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
案件處理
該案借款期限屆滿時間為2010年2月26日,原告直至2021年12月才提起訴訟,并沒有給出長時間未提起訴訟的合理解釋,且在庭審中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向被告催要過借款。原告長時間“躺平”,不積極主張權利,多年以后才提起訴訟,增加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難度,也增加了被告應訴的成本,擴大了被告的損失。在本案中,被告雖未提出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但原告放任利息無序增長的行為明顯不符合善良風俗,增加了社會治理成本,故金鳳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決被告僅承擔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訴訟時效內的利息,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的其余20多萬元屬于超出訴訟時效擴大部分的利息損失未予以支持。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均規定了減損規則,即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另一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本案中,原告某資金物流調劑公司在被告王某違約不還款后,不及時主張權利,反而放任利息數額不斷擴大,根據上述減損規則,不能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案件中,如果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被告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此時原告需要舉證證明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事由,否則將承擔被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
所以,金鳳法院再次提醒大家,在糾紛發生后,即使對方違約,自己也要及時主張權利,不要長期“躺平”,更不要有放任損失擴大的行為,以免自己反而遭受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